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来源: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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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加强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服务,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服务机构)是指纳入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热心为中小企业服务,服务能力强,服务规范,服务信誉高,服务效果突出的服务机构。纳入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服务机构是指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报了《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的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无偿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桥梁、纽带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融资、管理、培训、法律、市场开拓、创业辅导等专业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省经信委负责对核心服务机构的管理。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省经信委委托负责核心服务机构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服务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核心服务机构确认实行择优原则。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同类服务机构中,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择优确认核心服务机构。

第五条  对核心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省经信委每年组织确认一批核心服务机构,确认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到期后,服务机构需重新申请确认。核心服务机构要以优质服务,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的服务机构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综合核心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获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支持的独立服务机构;

(二)经费来源相对稳定,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一支综合素质较高、相对稳定的服务队伍;

(四)熟悉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较强的组织服务资源和协调公共关系的能力;

(五)积极组织开展和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服务质量优良,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当地或行业广大中小企业高度评价,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良好作用。

第七条  专业核心服务机构的申报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与满足中小企业服务需要相应的服务场地、设备、设施、仪器和资金条件;

(二)具备国家或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认定的专业服务从业资格;

(三)拥有与业务经营范围和业务发展能力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含同等学历)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四)机构依法经营一年以上,管理、服务规范,运行机制良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前景良好;

(五)服务能力、服务数量和服务效果在同类专业服务机构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高的行业影响力、公认度和服务声誉。

 

第三章  申报材料与推荐要求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和服务开展情况、服务业绩及服务承诺;

(二)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报表(附件3);

(三)机构成立批文或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四)专业服务机构上一年度服务对象名单及联系方式;

(五)综合服务机构需提供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服务机构主要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有关人员职称、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经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审定、确认的机构从业资格、等级等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八)近3年内由国家、省有关部门、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九)其他能证明本机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和证明本机构在国内、省内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材料。

第九条  推荐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和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核心服务机构的推荐工作。推荐单位需向省经信委出具推荐文件,并附每个推荐对象的推荐材料各一式二份。

(二)推荐单位发现所推荐对象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形时,应及时向省经信委通报。推荐单位所推荐对象多个出现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被取消核心服务机构资格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四章  申报确认时间和程序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机构向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省直有关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查后在《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出具推荐文件并填写《湖南省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推荐汇总表》(附件4),连同申报材料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4月底前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评审对象。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前,由省经信委组织评审委员会对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申报对象进行评审,经不记名投票表决确定核心服务机构公示对象。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综合服务机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于每年6月1日前将核心服务机构公示名单在中小企业湖南网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发文确认为核心服务机构。

 

第五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扶持措施

(一)将核心服务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固定发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小企业宣传推介,提高核心服务机构知名度。

(二)组织开展各类综合性、专项性中小企业服务活动,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外包,促进核心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增长。

(三)核心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资助。

(四)对免费或低偿服务数量大、服务业绩突出、社会效益显著的核心服务构,根据其服务业务量和贡献大小给予补助或奖励。

第十六条  管理规定

(一)核心服务机构应接受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开展中小企业服务的组织、指导,积极支持、配合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二)核心服务机构每年度应于1月底前向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交上年度服务情况总结。

(三)核心服务机构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主动通报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更新。

(四)在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设立投诉中心,受理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经查实确有投诉问题的,给予批评警告。

(五)核心服务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由省经信委取消其核心服务机构资格,并在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

1、受到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2、被司法机关处罚的;                           

3、不接受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不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小企业服务活动的;

4、一年内3次被中小企业投诉,有损核心服务机构形象的。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